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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泰环保: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1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3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 4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6
第六章 附则...... 7

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以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联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少于公司董事会人数的 1/3,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 具有 5 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1、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6、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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