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4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和运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其他
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
格管理的原则。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周密、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非经公
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擅自变更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
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
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
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十)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
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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