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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13 20:01:19 股吧网页版
康普顿: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14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
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高级管理人
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
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
户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
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
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
份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
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个交易日内;

(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事前征询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确保买卖股票的时间和数量符合规范要求,并由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报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
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对

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基
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
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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