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4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作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董事会秘书
负责分管证券事务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
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因特
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 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本公司现任监事;
(九)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
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
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交所问询。
第八条 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股
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
股份买卖相关规定,遵守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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