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4
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和监督功能,做好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完善青岛康普
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青岛康普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审阅公司财务汇总、呈报程序、内部
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成效,通过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经营
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以促进加强
经济管理。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三名,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主任委员。
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财务部、证券部和其他相关部门抽派相关人员
组成,董事会秘书负责主持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
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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