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录
目 录...... 2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3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5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 ......6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10
第六章 附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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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以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专业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 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
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要求参加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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