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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30 16:17:10 股吧网页版
原尚股份:原尚股份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31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8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与深圳市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的民事案件涉及刑事部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终审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为诈骗案的受害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已经
在 2020 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一、情况概述

公司与深圳市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的民事案件涉及刑事部分,公司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证据,认为武汉创百相关人员涉嫌在履行
合同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为保障公司利益,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向广州市
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武汉创百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2020 年 11 月 20 日,广州
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认为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对该案立案侦查。考虑到刑事侦查工作需要,防止信息扩散妨碍公安抓捕嫌犯追回款项,同时也基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考量,公司前期已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履行了信息暂缓披露程序并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进行了内部登记及审核。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9 日、2021 年 2 月 27 日、2021 年 1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1)、《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

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接到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下发的《破案
告知书》,公司被诈骗一案经过侦查已破获该案,犯罪嫌疑人为林先松。林先松
因本案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 月 24 日被逮捕。
二、相关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刑终 154 号《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先松犯诈
骗罪一案,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作出(2021)粤 01 刑初 488 号刑事判决书:
(一)被告人林先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林先松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 23,276,796.23 元返还给被害单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林先松退赔。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先松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先松申请撤回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林先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准许上诉人林先松撤回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 01 刑初 488 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
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该事项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上诉案件涉及的应收账款已经在 2020 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
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上述进展事项不会对本期利润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被执行人情况,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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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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