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13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本次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为诈骗案的受害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已经
在 2020 年度全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9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近日,公司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粤 01 执 6652 号《执行
裁定书》,裁定对(2023)粤 01 执 6652 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公司与深圳市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托普旺物流有限公司的民事案件涉及刑事部分,公司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证据,认为武汉创百物流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创百”)相关人员涉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为保障公司利益,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 日向广州市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武汉创百涉嫌构成合同诈
骗罪。2020 年 11 月 20 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认为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对该案立案侦查。考虑到刑事侦查工作需要,防止信息扩散妨碍公安抓捕嫌犯追回款项,同时也基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考量,公司前期已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履行了信息暂缓披露程序并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进行了内部登记
及审核。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2 月 9 日、2021 年 2 月 27 日、2021 年 1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1)、《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
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接到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下发的《破案
告知书》,公司被诈骗一案经过侦查已破获该案,犯罪嫌疑人为林先松。林先松
因本案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2 月 24 日被逮捕。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粤刑终 154
号《刑事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
被告人林先松犯诈骗罪一案,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作出(2021)粤 01 刑初 488
号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刊登的《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二、相关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粤 01 执 6652 号《执行裁定
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粤 01 刑初 488 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
定,被执行人林先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追缴被执行人林先松的违法所得 23,276,796.23 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被执行人林先松退赔。对上述判决涉财产部分,本
院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先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及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林先松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并委托该被执行人户籍地的法院对其在当地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现除发现其名下有车牌为鄂 A1R5U3 的奥迪牌、鄂 AL48F6 的东风雪铁龙牌的两辆汽车并予轮候查封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林先松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先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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