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审计项目组主要成员(包括合伙人,签字会计师,质量复核合伙人)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在公司承担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章 选聘及改聘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为: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确定选聘方式,确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选聘方案内容,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对应聘文件进行评价;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为一年。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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