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603823 证券简称:百合花 公告编号:2024-018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其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百合花”)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内控工作制度的议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对公司的以下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事会会议决议。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6个月时间限制。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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