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四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在半
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委员
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定期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拟作出的变动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拟订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高管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提名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各专业委员会召集人除外)的人选;
(六)拟订高管人员及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高管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管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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