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30
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
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在半数以上,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首届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其他则由提名委员会提名,
由董事会选举任命和解聘。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
(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一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其终止成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日期;或
其不再享有该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在向董事会提交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前先行审阅;
(三)领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提出有关意见;
(四)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五)就外聘审计师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六)负责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聘审计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师辞职或辞退该审计师的问题;与负责公司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密切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情况,协助注册会计师开展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七)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若拟刊发)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与公司的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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