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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5 17:12:10 股吧网页版
百合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陈立荣认购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陈立荣认购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 录

一、 认购人的主体资格...... 4
二、 本次认购的基本情况...... 5
三、 本次认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6
四、 结论...... 6
致: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修正)》(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陈立荣先生认购百合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认购)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本次认购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认购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认购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认购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认购所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收购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认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认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认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陈立荣先生提供的身份证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陈立荣先生系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陈立荣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121196512******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永久居留权 否

(二)认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陈立荣先生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以及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于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http://www.csrc.gov.cn/zhejiang/)、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人民法院公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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