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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9 22:07:20 股吧网页版
公司舆情|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ST柯利达及相关责任人被通报批评
来源:读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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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柯利达”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上交所称,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实际业绩出现盈亏变化,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交所相关规定,决定对ST柯利达及时任董事长顾益明、时任总经理鲁崇明、时任财务总监孙振华、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利民予以通报批评。

  ▲上交所公告截图

  上交所公告称,经查明,2024年1月31日,ST柯利达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公司2023年业绩预计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预计为1,800万元到2,700万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预计为180万元到270万元。公告同时披露,公司目前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由于相关项目计提专项减值准备、应收账款以及合同资产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经公司与审计机构深入沟通并再次测算,预计公司2023年年度净利润约为-12,838.45万元,扣非后净利润约为-15,634.79万元。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报显示,公司2023年实现净利润为-12,838.45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15,634.79万元。公司2023年年度实际净利润及扣非后净利润与预告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变化,且公司迟至2024年4月29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上交所表示,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实际业绩出现盈亏变化,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合理预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顾益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鲁崇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孙振华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利民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第5.1.10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利民提出异议,公司及其他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利民提出:一是事前已及时提醒与督促。其于2023年12月,提醒公司证券部、财务部要及时、准确披露业绩预告并做好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工作;2024年1月16日,向公司财务部发送相关规则并于1月30日完成业绩预告公告的提交。二是2024年3月初,在年度审计过程中,部分企业财务状况发生变化,造成增加计提减值准备,其虽然对计提事项及时了解并跟踪,但只能依赖于财务部门和会计师的专业意见。三是确认计提坏账的具体事项和金额后,其已及时作出沟通汇报,公司已披露了相关更正公告。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何利民作为董事会秘书,在业绩预告法定披露时间内,其仅采取一般性的履职措施,笼统提示及时准确披露,并未对于可能导致预告业绩出现重大差异的相关减值事项予以针对性关注,也未在公告中提示不确定性风险。此外,中介机构的意见不能代替其自身的信息披露义务,相关异议理由不能作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合理理由。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顾益明、时任总经理鲁崇明、时任财务总监孙振华、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利民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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