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2-29
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为“《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
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
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
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也可直接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但根据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二条 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
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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