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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6 17:48:33 股吧网页版
能科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7 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已由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 2024 年 7 月 11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http://vote.sseinfo.com)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 9:15-
15:00 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 2024 年 7 月 26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祖
军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31 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1,939,2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369%。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
至 2024 年 7 月 23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 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1,220,8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1429%。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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