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4-25 19:13:04 股吧网页版
新化股份:新化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决策机制和流程,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5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
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和比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并且母公司该年度和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

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
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万元。

4、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不超过 70%;

5、现金分红后,公司的现金流仍能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1、公司利润分配方式以现金分红为主,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年度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3、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以下情况,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利润增长迅速,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的合理性。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
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范围。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经营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或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至少每三年审议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如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过半数董事同意,董事会可以对股东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