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监事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监事正常享有的监督权,履行正当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
和职工选举产生,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
职权。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干预、阻扰。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为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代表公司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可以协
助监事会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可指定一名监事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根据需要临
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三章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次数,
具体由监事会主席根据监事会成员的建议而确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提案由监事会主席在征求各位监事意见后
确定。
第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
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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