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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7 17:51:42 股吧网页版
ST永悦:永悦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复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问询函的独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8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回复 2023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问询函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24】052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予以了高度重视,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认真核实《监管工作函》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并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问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问题二:关于无人机业务。年报及前期公告显示,公司2023年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62.47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为0.77%。公司与江苏中传华夏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传华夏)的重大合同金额1.14亿元,报告期履行金额1111.34万元,合同未正常履行并进入诉讼程序。根据2024年4月11日公司披露的《有关股价波动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公司通过与合肥麦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捷融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枫锦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合肥麦冉、安徽捷融、江苏枫锦)三家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向中传华夏供应合同项下部分标的,其中向合肥麦冉支付货款1112.73万元,向安徽捷融支付货款1050万元向江苏枫锦支付货款221.88万元。报告期内合肥麦冉及安徽捷融向中传华夏部分直接交货,但公司及供应商均未收到中传华夏的签收单,江苏枫锦未实际交货。三家供应商未交货款金额合计1795.84万元,占公司支付款项总额的75%。

请公司:(1)结合中传华夏业务采购及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补充披露公司在与中传华夏无人机业务开展中实际生产制造的环节,以及该环节占无人机业务成本的比重,公司在本次交易中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2)公司及供应商均未收到中传华夏签收单的具体原因,合肥麦冉及安徽捷融是否真实发货;(3)结合采购
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说明公司在三家供应商尚未发货、中传华夏尚未付款、供货单未签收的情况下,大额预付货款的原因及合理性,三家供应商与是否为中传华夏指定,其与中传华夏及其控股股东、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相关预付款是否涉及非经营性占用;(4)截至目前,三家供应商未发货对应款项是否已经收回;(5)列示无人机业务前五名供应商、交易金额、对应往来款余额;本期已确认收入的无人机销售对象、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收入确认依据,并结合公司无人机业务的行业准入资质(如有)、人员、资产、专利、核心竞争力等进一步说明公司无人机业务是否属于融资性贸易或空转贸易,是否具备商业实质。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对问题(3)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上述采购合同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三家供应商为中传华夏推荐,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采购合同的关联关系,相关预付款不涉及非经营性占用。

2、问题三:关于审计意见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年报显示,2022 年度-2023
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永悦)被控股股东江苏华英通过江苏微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协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鸿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子公司盐城永悦签订采购合同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 6,630.70 万元,其中报告期内新增资金占用金额为 3,985 万元。截止 2023 年底期末尚未归还的资金占用余额合计 3,833.8 万元。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否定意见、年报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请公司:(1)补充披露公司近三年所有供应商、客户中是否存在江苏微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协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鸿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并列示交易类型、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并核实相关交易是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2)全面自查控制权变更以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及业务往来,是否存在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或其他潜在利益侵占行为,并进一步核查期后资金支出情况,是否存在新增占用等违规行为;(3)补充披露上述内控缺陷产生的原因、涉及的主要业务环节、相关责任人的认定和追责安排等;归还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公司就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整改情况,以及为保障资金安全采取的针对性措施。请年审会计师及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多方了解情况,核查相关资料后,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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