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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9 17:16:06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陈翔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63 号

──────────────────────── 关于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暨时任董事长陈翔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永悦,A 股证
券代码:603879;

陈 翔,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朱水宝,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徐伟达,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悦科技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永悦科技重大合同临时公告披露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永悦科技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永悦智能)主营业务为无人机生产与销售。2023 年 5 月至 8 月,
永悦科技和河南省平舆县在招商引资治谈中逐步确定了产业招商引资相关的一系列合作意向,包括落地农业植保无人机融资租
赁业务。2023 年 8 月 27 日,为和融资方洽谈融资租赁业务的需
要,永悦智能和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舆畅达,系河南省平舆县交通运输局全资子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 5,000 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 3 亿元。双方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销售合同》
在全部满足四个前置条件后方能生效。2023 年 9 月 14 日,永悦
智能与平舆畅达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双方约定终止一切合作,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直至合同解除前,《补充协议》约定的四个条件均未成就,前述《销售合同》依旧处于未生效的状态。

2023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仅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于 8 月 27 日签订《销售合同》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 5,000 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 3 亿元,平舆畅达于合同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须支付合同总价的 20%、1 个月内须支付合同总价的 80%等内容。公告中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2023 年 9 月 5 日,公司发布《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非意向合同,同时说明无人机的具体用途为农业植保无人机,并提示后续可能存在解约风险,但仍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202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发布《关于重大合同解除的公告》,
首次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在签订《销售合同》的同时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另行约定了《销售合同》的生效条件;鉴于本次交易内容拟进行调整等因素,双方经多次协商一致同意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终止双方之间的合作。

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签订的《销售合同》涉及总金额为 3 亿
元,占公司 2022 年年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58.94%,属于应当临时公告的重大事件。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的合作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无人机销售合同是双方为了推进后续的融资、产业落地等事项签署的基础合同,该合同的生效严格取决于《补充协议》约定条件的成就。《补充协议》对《销售合同》的效力产生
决定性影响,但公司在披露《销售合同》时未披露《补充协议》,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知《销售合同》未生效和将来是否生效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公司的披露行为未能依法准确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且未能及时通过澄清公告消除影响,具有重大误导性。

(二)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自2021年1月20日以来,陈翔一直是永悦科技实际控制人。
自 2021 年 2 月 18 日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陈翔一直担任永悦科
技董事长。案涉期间,陈翔实际控制盐城鸿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鸿堂)、山东鸿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鸿图)。盐城鸿堂、山东鸿图为永悦科技案涉期间的关联人。
2022 年 3 月 18 日至 24 日,永悦智能以预付设备款的名义
向南京协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协胜)转入2,645.70
万元,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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