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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15 22:27:31 股吧网页版
ST南卫:南卫股份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16


证券代码:603880 证券简称:ST南卫 公告编号:2024-024
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执行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487.10万元(涉诉往来款466万,违约金21.1万)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针对该诉讼事项,江苏南方卫材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卫股份”“公司”)前期对466万涉诉往来款已计提 坏账准备459.31万元,截至目前共执行到7.57万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 产后,公司将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次公告的诉讼结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等无重大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 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苏0412执 恢882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0年4月,公司与北京森塔伟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 “被执行人一”)签订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向被告一采购熔喷布。合同 约定交货时间为2020年5月8日,公司于签订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向被告一付款50%, 被告一通知公司提货当日,公司支付50%余款。合同还约定,如特殊因素造成逾期 供货的,被告一应及时向公司沟通,并取得公司的同意。若被告一未经说明逾期供 货的,每逾期1日,被告一应按逾期供货部分货款的0.5‰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 公司因此另行采购货物增加的费用。

公司按合同约定共计向被告一支付货款476万元,但被告一违约一直未向公司 发货。后双方协商解除《采购合同》,被告一于2020年5月15日退还公司10万元, 并承诺于2020年7月10日前将款项全部退还给公司。经公司多次催要,被告一至今 仍有466万货款未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是一人有限公司,王礼楠(以下简称“被告二”、“被执行人二”)作为其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2021年2月24日公司据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判令被告一返还货款466万元并承担违约金,判令被告一承担公司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等,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2021)苏0412民初2005号民事调解书:1、解除公司与被告一于2020年4月25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和补充协议;2、被告一于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退回公司货款466万元,自愿承担违约金21.1万元,合计487.1万元,如被告一到期不能足额支付,公司可按货款金额466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支付部分除外),并由被告一自愿承担自2020年5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5‰计算的违约金;3、被告一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公司律师费16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0.6541万元,合计16.6541万元;4、被告二对上述第2、3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7.57万元,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车辆及房产等信息,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期限为无期,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出具(2023)苏0412执恢8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2民初2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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