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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8 18:23:58 股吧网页版
城地香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5 月 29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上海城地香江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
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2024 年 6 月 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上海城地香江数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
“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载明,2024 年 6 月 7 日,谢
晓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6.38%的股份)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提请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同时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通过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共同审议。除此之外,其他各项事宜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长宁区临虹
路 289 号 A 座 7 楼公司大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7,370,068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659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6,673,5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09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6,54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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