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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莱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如出现委员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或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战略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评估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状况,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的建议;
(八)对经营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保障公司经营安全;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发展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战略发展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及相关背景资料于会议召开七天前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应至少提前三天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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