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关联交易公平、公正、不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好莱客创意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方认定及报备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公司与前款第 2 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符合上述(一)或(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为公司关联人;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有本条(一)或(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条 前条所述关联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四条 公司应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存贷款业务;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八)有关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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