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
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管理办
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
2、本办法所称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3、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担保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
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总部统一管理,下属部门、机构不得对外提供
担保。
第八条 公司作出的任何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或经
其授权。
第三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
力。
第十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
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
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3、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4、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7、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2、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3、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4、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5、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6、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8、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
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
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五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
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第三节 担保的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批准: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八)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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