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实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下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 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将专用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与申报材料一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 募集资金数额较大时,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
(三)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四)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多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当事先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三)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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