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该负
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是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通常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项目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
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相应的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内部审计人员作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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