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保证公司规范、健康
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含义根据《公司章程》
确定。
第三条 下列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 适用本规范的相关
规定: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上
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 第一大股东;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
联人与公司的相关行为, 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公司治理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 明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
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 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公司相关工作
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 不得侵害公司对其法
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
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
性:
1. 与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
统和配套设施;
2. 与非生产型公司共用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3. 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4. 以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
司的资产;
5. 未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者转让给公司
资产的过户手续;
6.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 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
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 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 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
者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二) 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
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 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
(四) 指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
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五) 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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