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审计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内部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六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为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
第七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
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配备若干内审人员,内审人员需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
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
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
专业技术背景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等;
(六) 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
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
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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