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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6 22:12:08 股吧网页版
金鸿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7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苏州金鸿顺汽车
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
用途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在公开
募集前, 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
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
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 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确保资金投向符合
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 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
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
理,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

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人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
料;

(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 以及存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
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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