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杜绝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
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
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
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 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 代偿债
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 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
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
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 应及时结算, 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
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
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 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
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
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
行为。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杜绝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 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
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者
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指令, 应当明确予以拒绝, 并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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