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29 19:38:36 股吧网页版
金鸿顺: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30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顺”或“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情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分公司、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认同公司企业文化,符合岗位要求的能力标准,在本岗位业绩突出,为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经董事会认同的在公司任职的以下人员:

(1)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骨干人员。

以上符合条件的员工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持股计划。

(三)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参加本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19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4 人,最终参加人员以及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实际缴款情况而定。

以上员工参加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第四条 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本持股计划员工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640.72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640.72 万份。除特殊情况外,单
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 1 份(即认购金额为 1.00 元),单个员工必须认购 1 元的整
数倍份额。参与员工应缴纳的资金总额为员工认购的股数上限 49.06 万股,按照本持股计划确定的每股购买价格 13.06 元计算得出。

本次员工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金额以参加对象实际出资为准。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可以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参加对象申报认购,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对参加对象名单及其认购份额进行调整。

第五条 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金鸿顺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5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00 元/股,本次拟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500 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 2023 年 11 月 8 日,公司完成回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