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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4 19:11:22 股吧网页版
铁流股份:铁流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5


铁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铁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铁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鉴证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存在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
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七)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内部审计部门共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决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 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
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包括: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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