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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0 17:50:38 股吧网页版
兴业股份: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兴业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佀荣天律师、许多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

法律意见书

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在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道安路15 号研发大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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