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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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解锁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2506 号
二零二四年六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解锁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2506 号
致: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6.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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