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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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引言...... 4
第二节 正文...... 5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情况...... 5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7
三、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8
四、结论意见...... 9
第三节 签署页...... 10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雪龙集团、公司 指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 指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 指 雪龙集团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行为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 指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
售流通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达到首次授予部
本次解除限售 指 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后解除
限售流通
《公司章程》 指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与雪龙集团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雪龙集团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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