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8
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024.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金诚信矿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之约定发行的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本次债券”“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聘请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人”)。债券简称及代码、发行日、兑付日、发行利率、发行规模、含权条款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设置情况等本次债券的基本要素和重要约定以《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指所有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的、按照其所持有的未偿还且有表决权的债券数额通过投票等形式行使表决权的、代表
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形成债券持有人集体意志的决策机构。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持有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六条 投资者通过认购、受让、接受赠与或继承等合法途径取得并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以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 A 股股票;
(三)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七)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赋予的其
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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