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0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511号文《关于核准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核准,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峰汽车”、“发
行人”或“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20 万张,每
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620,000,000 元。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02 号)核准,泉峰汽车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370,229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7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92,915,725.04 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保荐人”)担任上述项目的保荐机构,负责持续督导工作。其中,泉峰汽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续督导期限已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届满,但因尚未完全转股完毕,募集资金尚
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本年度继续履行与此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及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义务。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泉峰汽车 2023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
1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 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保荐机构已与泉峰汽车签订保荐协
2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
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泉峰汽车业务情况,对泉峰汽车开
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经核查泉峰汽车相关资料,2023 年
4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度泉峰汽车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
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按有关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 2023 年度泉峰汽车及相关当事人在
5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背承诺等事项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
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泉峰汽车及其董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6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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