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20 19:33:12 股吧网页版
艾华集团: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1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

致: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14:30 在湖南
省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紫竹路南侧)艾华集团办公楼 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5 月 20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6 人,代表股份 256,856,163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0331%。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253,851,8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3.2841%,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3,004,3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49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
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