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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21 17:16:09 股吧网页版
至正股份: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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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对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12月5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12月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所律师现场见证,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北横沙河路268号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2月21日14时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施君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1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至正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20,1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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