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范总经理行为,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其认真行使职权、忠实履行义务,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完成,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合兴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工作分工、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
第二章 任期
第四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管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产生。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及职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九)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十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不得担任总经理的情形,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总经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质询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总经理必须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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