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3-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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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三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为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3 年 12 月为贵公司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
作报告》),并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为贵公司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人员的口头反馈,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就口头反馈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就核查情况出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律师已经为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请补充披露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所持有股份后续减持相关的承诺,说明相
关承诺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就此问题,本所律师履行了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核查程序:
1、查阅了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所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相关的在有效期内的承
诺。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
五洲特纸股票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发上市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23 年 11 月 13 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
发行认购对象所出具的正在履行的关于其所持有股份后续减持的相关承诺如下:
承诺人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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