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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3-22 18:47:29 股吧网页版
五洲特纸: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3


证券代码:605007 证券简称:五洲特纸 公告编号:2024-022
债券代码:111002 债券简称:特纸转债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收到浙江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 年 3 月 22 日,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赵云飞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赵云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6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你作为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
赵云福之一致行动人,于 2024 年 2 月 2 日、2 月 7 日、2 月 8 日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合计卖出公司股票 480,818 股,涉及金额 5,253,392.56 元,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你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未提前 15 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责任人赵云飞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深刻反思并认真汲取教训,未来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规范交易行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本次监管措施高度重视,将进一步督促公司股东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提高相关股东的规范意识。

特此公告。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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