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0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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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根据五洲特种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特纸”、“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五洲特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五洲特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五洲特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五洲特纸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五洲特纸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五洲特纸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五洲特纸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情况及股东大会授权
2023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公司监事会已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3 年 7 月 7 日,五洲特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包括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内的本次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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