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605018 证券简称:长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0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
〔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 16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7 号”)变更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准则解释 16 号,涉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
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准则解释 17 号,涉及“关于售后租回交易
的会计处理”相关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16号及准则解释17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 16 号的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
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 17 号的要求,“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公司自 2023 年度提前执行该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
定进行调整。
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规定时,应当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
本公司自 2023 年度提前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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