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 2023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责,现就审计委员会 2023 年度履职情况做出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居荷凤女士、独立董事倪志峰先生、董事杨文胜先生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居荷凤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
二、2023 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年度公司召开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5 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23 年 3 月 21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
案:
(1)、《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6)、《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3、2023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2023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5、2023 年 12 月 20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4)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5)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7) 《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8)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9) 《关于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 2023 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情
况进行了监督和评价。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 2023 年度审计期间勤
勉尽责,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
实事求是地发表审计意见,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工作期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与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管理层保持沟通,保证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该事务所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且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会影响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因此,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计划,确认其可行性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内部审计计划实施,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要求公司及时整改。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审计委员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积极协调各项工作,保证了公司内外部审计机构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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