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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 &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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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德股份”、“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联德股份的委托,于 2022 年 9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0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1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联德股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与前述法律意见书的含义相同。
第一部分 引言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联德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及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联德股份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联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联德股份本次解除限售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联德股份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相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9 月 21 日,联德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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