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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正电气: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05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4)第 09005 号
致: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4 日(星期三)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
区康桥东路 388 号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和《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出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4 年 8 月 20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浙江天
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流通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形式表决权。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2024 年 9 月 4 日 14:3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会议通知》所述,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东路 388 号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高天乐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会议议题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
通知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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