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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26 19:54:30 股吧网页版
正和生态: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7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报同时披露。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规范运作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及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是否正当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
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净利润的同比变动情况及引起变动的原因、非经常性损益的构成情况;

(二)公司的资产构成及发生的重大变动情况;

(三)公司各项费用、所得税等财务数据发生的重大变动;

(四)公司主要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经营和业绩情况;

(五)公司资产的完整性、独立性情况;

(六)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与计划进度和收益相符;

(七)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进度和收益;

(八)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

(九)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十)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实施情况;

(十一)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
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程序、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报中涉及到的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因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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