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总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 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
应不少于二人,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该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但公司经选举产生的作
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均自动获得候选人资格, 无须提名, 如果只有一
名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 则其自动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
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如果有两名以上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 主
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
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 董事
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具体工作执行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编
制实施、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审计委员会批准的
其它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 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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